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(以下简称“营改增”),“营改增”后对房地产业等产生重大影响的同时,也对房地产估价中相关内容及估价数据产生较大影响。特别是在房地产抵押估价中,金融机构比较关注预计处置税费,而处置税费中包含增值税,那么“营改增”后,预计处置税费的增值税到底应如何计算?
分很多种情况。一、产权人是自然人:根据财税[2016]38号附件3“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”——第五条: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按照5%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;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(含2年)的住房对外销售的,免征增值税。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、上海市、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。——第六条: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,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。